就學獎學金
就學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本校外國籍碩士生與學士生積極學習華語,提升華語能力,增強學業及畢業後進入職場競爭力,特設置本獎助學金。
二、獎助對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籍學生,自110學年度第二學期(含)入學之碩士生及學士生(不含國際專班、港生、澳生、僑生、陸生及交換學生)且未 領有我國政府機關所發獎學金者。二技生、四技生與碩士生需就讀本校滿二學期(含)以上(不含已畢業學生、休學後復學生及延長修業者)始得申請。
完整要點: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外籍學生就學獎助學金設置要點111.01.05
助學金:
一、申請對象:
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籍學生108學年度(含)後入學之博士生及108學年度(含)至110學年度第一學期(含)入學之碩士生及學士生適用(不含國際專班、港生、澳生、僑生、陸生及交換學生)。博士生於第一學期申請入學時提出,二技生、四技生與碩士生需就讀本校滿二學期(含)以上(不含已畢業學生及延長修業者)始得申請。
二、申請資格:
1. 博士生:
第一學期報到後即核予助學金
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70分(含)以上(若無學業成績但經指導教授證明已進入學位畢業論文寫作階段者,不在此限),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含申誡累計三次)以上處分者。
2. 碩士生﹕
第三學期助學標準:前二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6學分,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同學年同季入學之各同學院同學制同級別外國籍學生在各院自審排序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含)以內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七十(含)以內(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含申誡累計三次)以上處分者。
第四學期助學標準:前三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6學分(經指導教授證明已進入學位畢業論文寫作階段者,不在此限),前三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為同學年同季入學之各同學院同學制同級別外國籍學生在各院自審排序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含)以內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七十(含)以內(小數點後採無條件進位),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含申誡累計三次)以上處分者。
3. 二技生與四技生:
前一學期至少修習9學分,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或60分(含)以上未滿70分者,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含申誡累計三次)以上處分者。
完整要點: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外籍學生助學金設置要點(1110105)修頒